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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国军与通海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通海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3民初1146号原告:杨国军,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富,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通海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盛林,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军与被告通海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军以被告昌鑫公司已向其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国军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杨国军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军撤回对被告通海县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0元,减半交纳1010元,依法准予免交。审判员  刘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