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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宋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宋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169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范双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勋,该公司员工。被告:宋立萍,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宋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返还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