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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秀燕与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燕,胡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229号原告杨秀燕,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永洪,广东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彬,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燕与被告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燕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828元,其余1828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敏丹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