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秀燕与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燕,胡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229号原告杨秀燕,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永洪,广东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彬,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燕与被告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燕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828元,其余1828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敏丹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