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石良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3778号罪犯石良。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锡刑终字第119号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0月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石良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良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石良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安徽省宿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石良假释后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对其适用假释。本院认为,罪犯石良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01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