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秀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定襄县晟源锻造有限公司,闫月梅,杨秀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住址:定襄县解放路50号。负责人梁素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伟,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定襄县晟源锻造有限公司。住址:定襄县砂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子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闫月梅,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定襄县神山乡神山村人,现居定襄县华府苑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杨秀廷,男,1965年10月12日生,定襄县神山乡神山村人,现居定襄县世纪花园6号楼2单元2楼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定襄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月梅、定襄县晟源锻造有限公司、杨秀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定襄县晟源锻造有限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并提供抵押财产的房屋他项权证(定襄县房定他字定00000536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定工商抵登字(2011)0125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其申请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定襄县晟源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财产:1、房屋坐落于定襄县蒋村乡砂村工业园区(定襄县晟源锻造有限公司)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为:00007495号;2、15T夹杆锤一部、车床三台、行车3台、操作机2台、变压器及配套设备一套。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定工商抵登字(2011)012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金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