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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汝宝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宝,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091号原告:陈汝宝,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法定代表人:陈岑荣,总经理。原告陈汝宝为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汝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1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汝宝借款400000元,并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姓名陈汝宝入股金额(大写)肆拾万元整元,¥400000元。期限12月,月红利15‰。”嗣后,被告已支付原告2014年12月20日前的利息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汝宝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