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呼某某与被告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续=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944号原告:呼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旺(系原告父亲)。被告:续某某。原告呼某某与被告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东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呼某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之间婚姻无效。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6月25日生育一子续某华。原告为智力残疾人,与被告分居近四年,原告呼东梅及子女续某华现随原告父亲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呼某旺与被告续某某的母亲呼某秀系亲生姐弟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应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续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父亲呼某旺与被告续某某的母亲呼某秀系亲生姐弟关系,原、被告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2009年2月6日,原、被告在嘉峪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25日生一子续建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两人登记结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综上所述,原告呼某某申请宣告与被告续继刚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呼某某与被告续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东峰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