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火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火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17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火文,绰号“狐狸”,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黄岭镇,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火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火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火文和李火彦(另案处理)在其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邱世旺、莫林林、付志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1、2016年5月7日、5月15日,被告人李火文和李火彦两次在家中容留邱世旺、莫林林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火文和李火彦在家中容留付志健、邱世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天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火文和李火彦家中抓获其二人和吸毒人员邱世旺。经检测,李火文、李火彦、邱世旺的尿液对毒品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火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邱某旺、莫某林、付某健、李某惠的证言,同案人李火彦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火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火文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火文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火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爱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