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10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华新义与曹福彬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新义,曹福彬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华新义与曹福彬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特12号申请人:华新义,女,1937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伟。申请人:曹福彬,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华新义与曹福彬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104团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曹福彬承诺截止公历2022年1月1日之前向华新义支付所欠全部债务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39770元(大写捌拾叁万玖千柒佰柒拾元整);二、曹福彬承诺将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新A×××××的索兰托汽车,折抵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偿还债务,并配合华新义家属办理过户,转至华新义长子马伟名下;三、如曹福彬未按以上约定按期还款,自愿向华新义承担全部债务15%的违约金,共计125965.5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玖佰陆拾伍元伍角)。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华新义与曹福彬于2016年10月2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104团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袁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