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9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国现、高志明与汤玉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现,高志明,汤玉良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744号原告:王国现,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高志明,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玉良,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国现、高志明与被告汤玉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国现、高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国现、高志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