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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国现、高志明与汤玉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现,高志明,汤玉良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744号原告:王国现,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高志明,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玉良,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国现、高志明与被告汤玉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国现、高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国现、高志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