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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谭明与盛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盛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谭明,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桥路**号*排*户。委托代理人:王晓农,乌兰察布市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盛明和,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白海子镇麻盖村冀家村**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明与被执行人盛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刘海滨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