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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晓峰与被告李建荣、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李建荣,李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30号原告张晓峰,男,生于1977年8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城北新街**号,系丹凤县医院职工。被告李建荣,男,生于1970年3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老君社区居委会*组,农民。被告李淑玲,女,生于1970年10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李建荣之妻。原告张晓峰与被告李建荣、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晓峰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晓峰负担。审判员  孙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