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晓峰与被告李建荣、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李建荣,李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30号原告张晓峰,男,生于1977年8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城北新街**号,系丹凤县医院职工。被告李建荣,男,生于1970年3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老君社区居委会*组,农民。被告李淑玲,女,生于1970年10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李建荣之妻。原告张晓峰与被告李建荣、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晓峰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晓峰负担。审判员 孙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