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满云申请执行石晓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满云,石晓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满云,女,现年45岁,甘肃文县人。被执行人:石晓莺,女,现年40岁,甘肃文县人。本院在执行叶满云与石晓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石晓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8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在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石晓莺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500元,直至扣清执行标的为止,并向协助单位文县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协助单位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扣清执行款,经对申请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协助单位扣清执行款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