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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与孟六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孟六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502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色音其其格,女,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孟六斤,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孟六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色音其其格、被告孟六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诉称,2013年3月30日被告孟六斤从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欠款11480.00元,月利率2%,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种子化肥欠款本金11480.00元、利息9643.00元(2013年3月30日—2016年9月30日:11480.00元×2%×42个月},本利合计21123.00元。要求对于2016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2分利计算到还清本金为止。被告孟六斤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现在无力偿还借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孟六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色音其其格)农资欠款本金11480.00元、利息9643.00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本利合计21123.00元。2016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实际所欠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