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吴金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吴金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诉讼代理人郑方杰,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金成,男,1942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立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吴金成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竹苑路竹苑新村小区旁的菜市场卖菜,被害人李某1的丈夫郑某3来找被告人吴金成,说被告人吴金成与李某1有不正当关系,郑某3拿菜刀砍被告人吴金成放在电动车上的蔬菜,后二人发生纠纷,郑某3用刀背砍了被告人吴金成,后被人扯开。过不久李某1到该菜市场来卖菜,被告人吴金成告诉李某1郑某3打了他,要李某1拿钱给他治伤,李某1讲身上没钱等卖了菜再说。尔后,被告人吴金成到宋家塘村李某1家中去找郑某3未果,郑某3的儿媳李某2给了被告人吴金成300元钱,在离开时被告人吴金成拿了李某1家的一把柴刀藏在自己的三轮电动车后备箱中。后被告人吴金成到邵东县人民医院做检查因钱不够又返回菜市场,要李某1陪他去治伤,李某1说没钱,被告人吴金成便从三轮车后备箱中拿出柴刀和匕首,趁李某1不备,从李某1背后持柴刀将李某1头部和双手砍伤,又用匕首将李某1脖子刺伤。李某1受伤致多处颅骨骨折,部分碎骨片向颅内移位,邻近颅骨内板见少量积气,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腮腺损伤,右侧少量气胸,右侧胸腔中量积液并右下肺部分膨胀不全,右桡骨远端、手舟骨、月骨开放性骨折并关节面破损,右拇长伸肌腱断裂,右食指、小指固有伸肌腱断裂,右食、环、小指伸肌腱断裂,双腕部桡神经浅支断裂并部分缺损,合并腕掌关节囊破损并关节面破损,左第1、2、3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质缺损,合并腕掌关节囊破损,左某、拇短伸肌腱断裂,左桡侧腕长、短伸肌腱双重断裂,左食指、小指固有伸出肌腱双重断裂,左食、中、环、小指伸肌腱双重断裂,全身多处创伤,外伤造成了重度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吴金成的供述,证人谢某、郑某3、李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入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金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金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判处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以被告人吴金成故意伤害其身体为由,要求吴金成赔偿医药费83851.33元,法医鉴定费700元,误工费6018元,护理费202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营养费255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18008.73元。为证明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向法庭举出了医疗费票据,邵东县人民医院诊断书、病历资料、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雇佣协议书,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被告人吴金成辩称他先遭到郑某3的无故殴打,他的责任只占百分之六十,当天事发后他本想去红土岭派出所自首但被旁人阻拦。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赔偿请求,他一分钱都不赔。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吴金成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荷花���区竹苑路竹苑新村小区旁的菜市场卖菜,被害人李某1的丈夫郑某3找到被告人吴金成,称被告人吴金成与其妻子李某1有不正当关系,郑某3拿菜刀砍被告人吴金成三轮电动车上的蔬菜,并用刀背砍了被告人吴金成,后被人扯开。过不久李某1到该菜市场来卖菜,被告人吴金成告诉李某1郑某3打了他,要李某1拿钱给他治伤,李某1讲身上没钱等卖了菜再说。被告人吴金成到宋家塘村李某1家中去找郑某3未果,郑某3的儿媳李某2给了被告人吴金成300元钱,在离开时被告人吴金成拿了李某1家的一把柴刀藏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后备箱中。后被告人吴金成到邵东县人民医院做检查因钱不够又返回菜市场,要李某1陪他去治伤,李某1说没钱,被告人吴金成便从三轮车后备箱中拿出柴刀和匕首,趁李某1不备,从李某1背后持柴刀将李某1头部和双手砍伤,又用匕首将李某1脖子刺伤。李某1受伤致多处颅骨骨折,部分碎骨片向颅内移位,邻近颅骨内板见少量积气,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腮腺损伤,右侧少量气胸,右侧胸腔中量积液并右下肺部分膨胀不全,右桡骨远端、手舟骨、月骨开放性骨折并关节面破损,右拇长伸肌腱断裂,右食指、小指固有伸肌腱断裂,右食、环、小指伸肌腱断裂,双腕部桡神经浅支断裂并部分缺损,合并腕掌关节囊破损并关节面破损,左第1、2、3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质缺损,合并腕掌关节囊破损,左某、拇短伸肌腱断裂,左桡侧腕长、短伸肌腱双重断裂,左食指、小指固有伸出肌腱双重断裂,左食、中、环、小指伸肌腱双重断裂,全身多处创伤,外伤造成了重度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贰级。李某1受伤后,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医疗费83851.33元,误工费50天×40520元/365天=5550.68元,护理费(李某2)50天×4714.3元/月/30天=7857.17元,护理费(郑某2)50天×7203元/月/30天=12005元,交通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损失共计110964.1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提出赔偿请求后,被告人吴金成拒绝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吴金成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1日早上5点左右,他从家里驾驶一台电动三轮车到邵某县技术监督局旁边的菜市场卖菜,刚将车停下,李某1的丈夫郑某3走过来说他勾引李某1,一边用菜刀砍他电动车里的菜,又用菜刀背在他头上砍了几下,他的下颚被划出一道血印,旁边的路人拉开郑某3,郑某3就走了。过了几分钟后,李某1来到菜市场,他告诉李某1郑某3打了他并要李某1陪他去诊伤,李某1讲身上没钱等���了菜再说。后他又去到李某1家里,李某1的儿媳妇在家并给了他300元钱,他离开时偷偷拿走了李某1家的一把柴刀藏在三轮车后面的箱子里,后他去县人民医院治伤,听说做CT要500多元,他钱少了就又回到菜市场找李某1要李某1陪他去诊伤,李某1还是说没钱,他心里有火,就从三轮车后面的箱子里拿出匕首和柴刀,从背后朝李某1头部砍了两刀,李某1用双手来挡,他继续用柴刀朝李某1砍去,接着扔掉柴刀从裤腰带上拔出匕首朝李某1脸部或颈部刺了一刀,之后就离开了菜市场,柴刀和匕首都扔在菜市场。离开菜市场后他准备去自首,但旁边有人拦住他不准走,过了十多分钟110民警来了将他带往红土岭派出所。证人人郑某3的证言证明:他觉得吴金成和他老婆李某1联系频繁,加之在一个菜市场卖菜吴金成抢过他的生意,他想起来就气愤。2016年6月21日早上6点左右,他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到吴金成卖菜的市场去找吴金成理论。等到吴金成驾驶三轮车过来在卸菜时,他用菜刀砍烂吴金成的空心菜,吴金成用石子在他右手小臂处用力划了一下,他又砍烂吴金成两个茄子,吴金成拿石头追他,他就用菜刀乱挥打到了吴金成,之后他就走了。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1日早上6点左右,她在家里做早餐吃,吴金成来到她家里说她的公公郑某3打了他,她给了300元钱给吴金成要他去诊伤,并说要她丈夫陪着去,就在这时吴金成就走了。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1日早早晨,他在邵东县城永兴路竹苑新村小区前马路边卖菜,看到吴金成从昭阳大道往景某走,走到竹苑新村大门右边“彩女人”(李某1)跟前,吴金成举刀朝“彩女人”一阵乱砍,开始“彩女人”��用手挡,过了一下,吴金成又拿出一把刀子朝“彩女人”刺了二、三下,开始“彩女人”被砍没有倒地,后被刺才倒地并大喊“哎哟”,吴金成用刀刺了“彩女人”两次后就往昭阳大道方向走了,但走了不远就被旁边三个男人拦住了,当时有人报了110,过了十多分钟,110民警来到了现场。5、昭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1受伤致多处颅骨骨折,部分碎骨片向颅内移位,邻近颅骨内板见少量积气,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腮腺损伤,右侧少量气胸,右侧胸腔中量积液并右下肺部分膨胀不全,右桡骨远端、手舟骨、月骨开放性骨折并关节面破损,右拇长伸肌腱断裂,右食指、小指固有伸肌腱断裂,右食、环、小指伸肌腱断裂,双腕部桡神经浅支断裂并部分缺损,合并腕掌关节囊破损并关节面破损,左第1、2、3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质缺损,合并腕掌关节囊破损,左某、拇短伸肌腱断裂,左桡侧腕长、短伸肌腱双重断裂,左食指、小指固有伸出肌腱双重断裂,左食、中、环、小指伸肌腱双重断裂,全身多处创伤,外伤造成了重度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贰级。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邵东县两市镇竹苑路竹苑新村小区门口。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民警在案发后将被告人吴金成作案用的柴刀、匕首予以提取并扣押。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21日8时许,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巡逻队民警将被告人吴金成移送至该所刑警队,刑警队民警将吴金成带至邵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9、被告人吴金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吴金成出生于1942年3月1日,户籍地邵东县黑田铺乡木塘村14组4号。10、邵东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某1受伤住院期间一直两人陪护。11、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证明:李某1受伤后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42天。12、邵东县人民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病人费用小项统计、司法鉴定收费票据证明:李某1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50天,花费治疗费用83851.33元,司法鉴定费700元。13、邵某七星狐箱包厂雇佣协议、工资表证明:陪护人员李某2在邵某七星狐箱包厂上班,平均月工资4714.3元。14、湖南正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动合同书、工资表证明:陪护人员郑某2在湖南正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班,平均月工资720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金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金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吴金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身体损害,李某1的损失包括:医疗费83851.33元,误工费5550.68元,护理费(李某2)7857.17元,护理费(郑某2)12005元,交通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损失共计110964.18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不属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的赔偿问题,虽然李某1要求赔偿交通费2000元,但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考虑到李某1为治伤确实花费了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损失为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金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20日止。)二、由被告人吴金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10964.18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利。审 判 长 廖卫华人民陪审员 吴仕成人民陪审员 李富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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