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青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80号罪犯张青,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4月28日、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871号、(2014)三刑执字第1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25.8分。2014年7月18日因生活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他犯,一次性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