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清、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清,戈桂英,XX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556-2.被执行人:XX清,男,1959年5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户,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戈桂英,女,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上高县。被执行人:XX信,男,1948年12月2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户,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傅志江、温健敏、XX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傅志江、温健敏、XX信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徐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