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XX驾驶自己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华蓥市往重庆市合川区方向行驶。同日10时许,当车行驶至仪(陇)华(蓥)线195公里+225米即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某村村民王某房屋前公路段处,将在公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胡某撞到在地,致被害人胡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华公交认字(2016)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XX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同时查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系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击及撞击后跌倒致严重颅脑损伤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XX所有的小型客车转向、制动等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标准要求;被告人XX所有的小型客车灯光所检项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要求。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XX与被害人胡某的儿子罗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由被告人XX赔偿罗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8568元,被告人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1432元。同日,罗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XX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XX从轻处理。2016年10月12日,罗某1出具了收到被告人XX及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40000元的收条。另查明,被害人胡某出生于1937年3月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华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广世司鉴(2016)病鉴字第285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广思司鉴所(2016)车鉴第269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华公交认字(2016)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XX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证人罗某2、权某、罗某3的证言,被告人XX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被害人胡某的户籍证明,委托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122案件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胡某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XX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