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华杰、梁彩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华杰,梁彩飞,张林根,罗连荣,罗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华杰,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梁彩飞,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张林根,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罗连荣,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罗金花,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57710元及息,执行费用22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彩飞与案外人张林富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399号黄金海岸13幢7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第S0009240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9第030**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彩飞与案外人张林富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399号黄金海岸13幢7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第S0009240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9第03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缪逸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