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志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666号罪犯张志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住山东省阳信县鲁信花园幸福一路**号*号楼2-302,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滨中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齐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XX刚、韩书水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齐州监狱王新利、张凯,罪犯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张志强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志强提请假释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