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恒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恒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820号申请人:石家庄恒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116号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70321233E。法定代表人:刘中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05F。法定代表人:宋臣龙。本院在审理石家庄恒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家庄恒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石家庄恒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单号为021613011711041S00002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家庄恒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育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