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鲁建道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建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建道。曾因酒驾于2011年4月26日被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酒驾于2014年1月17日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酒驾于2015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七日,随后吊销其驾驶证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建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建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鲁建道在其驾照因酒驾被吊销的情况下,仍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面包车从瑞安市锦湖一中出发驶往汀田镇方向,途经瑞安市院士路万松山隧道处时被交警查获。当日21时58分,被告人鲁建道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建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道路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酒驾违法记录、返还物品凭证、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建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建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