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雪萍与汪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雪萍,汪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雪萍。委托代理人:汪蔷,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泽民。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丽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方雪萍因与被上诉人汪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雪萍的委托代理人饶飞,被上诉人汪泽民的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方雪萍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同意其缓至二审结案前。本案二审结案前,本院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方雪萍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雪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狄志国审判员 黄 征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