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080号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安路。法定代表人高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川菜园区永兴东路。法定代表人席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勇,系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昊,系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