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其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其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869号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红,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其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