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翠庄与郑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翠庄,郑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988号原告:林翠庄,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爱菊,女,1962年2月3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林翠庄与被告郑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翠庄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翠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由原告林翠庄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