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翠庄与郑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翠庄,郑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988号原告:林翠庄,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爱菊,女,1962年2月3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林翠庄与被告郑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翠庄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翠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由原告林翠庄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