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国东与周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东,周康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胡国东,被执行人周康鸿。原告胡国东与被告周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国东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周康鸿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东未实现债权3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957号。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