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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辛振龙与被告李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振龙,李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925号原告:辛振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东,男,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3号国贸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994452-0。代表人:刘云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振龙与被告李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振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辛振龙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