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杜建与刘晓洪、张士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刘晓洪,张士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920号原告:杜建,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晓洪,女,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士保,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闯,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建与被告刘晓洪、张士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杜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晓洪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向其借款150000元、2016年4月26日向其借款100000元、2016年8月25日向其借款50000元和100000元、2016年8月25日其为刘晓洪担保借款200000元,合计6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经其催要,刘晓洪一直未还款。刘晓洪与张士保系夫妻关系,两人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退给原告杜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