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林川与何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川,何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02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川,男。被执行人何国清,男。申请执行人陈林川与被执行人何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案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领取标的款293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斌审判员 马新良审判员 欧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