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4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与秦高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秦高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4647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蛟鱼村林源组,组织机构代码:585716652。法定代表人:徐晓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高飞,男,生于1984年5月2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诉被告秦高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源钙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