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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到界首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戈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到界首市邴集乡张忙庄被害人张某家盗窃长毛兔,两人将所骑的电动车放于距现场一百多米处,刘某某负责摘门入户,黄某甲在外围望风。期间,刘某某让黄某甲去查看电动车是否还在,黄某甲在电动车停放处被巡逻民警查获并控制。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六只长毛兔返回电动车停放处时意识到被发现,遂弃兔逃跑。经鉴定,被盗长毛兔价值21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郸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社区评估调查,并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所在社区愿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领条、到案经过、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同伙人黄某甲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郸城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娟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园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