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社与丰都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3行初39号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负责人:余勇,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3号。法定代表人:罗成,丰都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杨云,丰都县林业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负责人余勇、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丰都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云、蔡昌鑫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抗辩其并未收到过原告诉称的相关行政裁决申请书,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曾向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遂当庭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递交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丰都县暨龙镇九龙泉村三组负担。审 判 长 贺付琴审 判 员 陈胜友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邬昌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