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彦芳与赵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芳,赵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财保67号申请人李彦芳,女,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安新县。委托代理人赵增豹,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新县,系李彦芳儿子。被申请人赵杰,男,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申请人李彦芳与被申请人赵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杰驾驶的苏A×××××号现代吉普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杰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苏A×××××号现代吉普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或损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柳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