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中良与陈维成、陈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良,陈维成,陈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792号原告:孙中良,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辉,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孙中良与被告陈维成、陈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权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