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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中良与陈维成、陈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良,陈维成,陈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792号原告:孙中良,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辉,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孙中良与被告陈维成、陈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权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