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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华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800号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刘耀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萌,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华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世民。第三人:天津市青年联合实业公司,住所地河西区曲江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明。第三人:香港华汉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火炭街坳背湾街协力工业大厦8楼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青年联合实业公司、第三人香港华汉兴业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悦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人民陪审员  张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