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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清松与蔡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松,蔡良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4174号原告:陈清松,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蔡良福,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陈清松与蔡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清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良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清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良福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从2010年12月31日起至蔡良福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31日,蔡良福因生意需要向陈清松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陈清松收执,约定月利率1.5%。后陈清松多次催讨,蔡良福拒不还款。蔡良福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31日蔡良福向陈清松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由陈清松收执。借条上借款利率1.5%一栏已划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清松主张蔡良福向其借款10000元,有陈清松在庭审中举证的由蔡良福签名捺印的借条为据,可予认定,陈清松要求蔡良福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但借条上借款利率一栏已被划掉,陈清松主张自2010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利息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蔡良福至今未偿还借款,可自2016年7月26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蔡良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陈清松的请求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良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清松借款10000元,支付从2016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元,由被告蔡良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