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行审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林雪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林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林雪静,女,汉族,1917年9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7)第12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撤回(2007)第12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