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兴全与李佳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790号(2016)沪0116执3790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全,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佳艺,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李兴全诉被告李佳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佳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叶军、金涛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李佳世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现本院已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执行到位,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寿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