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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江西顺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修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江西顺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修义,吴姗娜,熊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48号邮政枢纽大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55085933-8。负责人赵万先,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顺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北路148号8楼8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998348-7。法定代表人熊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修义,男,汉族,1957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被执行人吴姗娜,女,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被执行人熊洁,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顺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修义、吴姗娜、熊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有债权本金2983988.93元及相应利息和诉讼费37427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庐审判员 邱俊华审判员 黄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