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过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546号被执行人:李过明,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李过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结果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