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佳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冀州市新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佳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冀州市新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5425号原告:苏州市佳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金庭路77号A幢。法定代表人:蒋惠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州市新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北内漳村。法定代表人:王保文。原告苏州市佳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冀州市新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佳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欠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3日开始,被告向原告定作车用配件模具,双方分次签订了相应的产品购销合同,其均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4月8日,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3月31日仍结欠原告204206.5元,但认为模具质量存在瑕疵要求扣除相应款项。2016年4月14日,被告同意再支付原告150000元作一次性处理,被告承诺分别于4月底、5月底、6月底支付5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尚结欠原告7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被告冀州市新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向被告出具的《企业对账函》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3月31日本单位于贵单位的往来帐列示如下,已开票贵公司欠165206.5元,未开票贵公司欠39000元。该对账函右下角处注明:因备胎支架模具汽眼松动造成产品不合格,客户索赔,和1214一套模具不能继续使用,请贵公司把这些费用扣除,经办人刘丽存,2016.4.8,并加盖被告印章。2.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的《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为冀州市新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乙方为苏州市佳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双方协议,甲方于四月底,五月底,六月底,每月五万元付给乙方。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载明:付款方户名为王学聪,收款方户名为蔡白琴,交易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金额为20000元。针对上述证据,原告称,2012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被告定作车用配件模具,产生定作款204206.5元。后双方协商,其自愿扣除部分存在质量瑕疵产品的相关费用,被告确认结欠其定作款150000元,并约定付款时间。本案起诉前,被告共计支付80000元,后被告委托王学聪于2016年9月19日又支付20000元,现被告仍结欠其5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对账函》、《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原告履行定作义务的情形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定作款。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企业对账函》、《协议书》,可以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定作费150000元的事实,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作费5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应当承担由此产生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冀州市新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佳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费人民币5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账号:52×××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被告冀州市新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