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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43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渔民。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鲁068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学泉审判员  于文波审判员  毕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鸿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