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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志诚卢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诚卢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2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海洲第X二小学正门口附近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4.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租住的位于古镇镇大生XX大冲带XX17号出租屋二楼出租房内缴获毒品海洛因2.88克、甲基苯丙胺3.85克、电子秤1台及吸毒工具1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永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被缴获物品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结果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证明、搜查视频、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志诚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7.08克、甲基苯丙胺3.85克及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文怡黄雪仪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