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桂花诉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郴州监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花,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监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566号原告:袁桂花,女,汉族。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金。第三人:湖南省郴州监狱。法定代表人:杜湘宏,该监狱监狱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桂花诉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郴州监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桂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桂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桂花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袁桂花负担。审 判 长 黄钇瑞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