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曹建与赵国楠董利锋肩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赵国楠,董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曹建,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国楠,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利锋,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国楠、董利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建借款476250元,利息12858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034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552元,共计623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国楠、董利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等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623730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兴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