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毛丽娟、叶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毛丽娟,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毛丽娟,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叶青,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证执字第858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毛丽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