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秀山兴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秀山兴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202号申请人秀山兴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法定代表人:杨继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法定代表人:吴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秀山兴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秀山兴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秀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5000元进行冻结。案外人秀山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渝H25x**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秀山兴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秀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5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170元,由申请人秀山兴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