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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山凯立洁具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XX有限公司,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被执行人冉XX,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亦无有效联系方式,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冀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