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英与刘景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刘景财,李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杨英。被执行人刘景财。被执行人李香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英与被执行人刘景财、李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景财的工资予以冻结,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景财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杨英同意用被执行人刘景财的工资收入偿还欠款,并对被执行人刘景财的房屋予以处分,用其所得价款偿还债务。同时,申请执行人杨英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