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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英与刘景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刘景财,李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杨英。被执行人刘景财。被执行人李香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英与被执行人刘景财、李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景财的工资予以冻结,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景财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杨英同意用被执行人刘景财的工资收入偿还欠款,并对被执行人刘景财的房屋予以处分,用其所得价款偿还债务。同时,申请执行人杨英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继鹏 搜索“”